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00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200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京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 莉 执行员 余小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倪有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