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70年10月27日生,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承友 执行员 杨泽川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