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付河,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付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河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青松 执行员 柳学生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