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鲁平,女,1950年5月17日生,汉族。 申请人鲁平申请宣告杨雪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是被申请人杨雪花的婆婆。申请人的儿子马金海于2014年1月24日病逝。被申请人杨雪花与我儿子马金海于2007年6月同居生活,生育一女,取名马某某。杨雪花于2008年独自离家出走至今,经过多方查找,终无音信。为此,诉请法院宣告杨雪花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杨雪花,女,汉族,湖南人,年龄不详,与申请人鲁平系婆媳关系。杨雪花与马金海同居生活,2008年6月16日生育一女马某某,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杨雪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雪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雪花因下落不明已满六年之久,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雪花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腾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