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张继英,女,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 申请人张继英申请宣告路峰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与被申请人路峰娥系婆媳关系。申请人的儿子曹波于2007年3月2日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申请人路峰娥独自离家出走至今,经过多方查找,终无音信。为此,诉请法院宣告路峰娥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路峰娥,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与申请人张继英系婆媳关系。路峰娥于2007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6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路峰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路峰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路峰娥因下落不明已满七年之久,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路峰娥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腾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