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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洋洋申请宣告陈继梅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陈洋洋,男,2000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朝军,男,汉族,1951年2月3日生。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陈洋洋申请宣告陈继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陈洋洋,男,2000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朝军,男,汉族,1951年2月3日生。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陈洋洋申请宣告陈继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是被申请人陈继梅与杨洪广的儿子。申请人的父亲杨洪广于2009年12月21日病故。被申请人陈继梅精神失常,在2010年3月独自离家出走至今,经过多方查找,终无音信。为此,诉请法院宣告陈继梅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陈继梅,女,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与申请人陈洋洋系母子关系。陈继梅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8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陈继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继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继梅因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之久,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继梅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章腾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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