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沈宾成申请宣告敖继霞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沈宾成,男,2004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连合,男,汉族,1948年6月2日生。系申请人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孙兰芳,女,汉族,1953年8月2日生。系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沈宾成申请宣告敖继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沈宾成,男,2004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连合,男,汉族,1948年6月2日生。系申请人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孙兰芳,女,汉族,1953年8月2日生。系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沈宾成申请宣告敖继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是被申请人敖继霞的儿子。申请人的父亲沈维刚于2003年12月26日在广东惠州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敖继霞在2004年2月28日生下申请人后,因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于2004年8月10日独自离家出走至今,经过多方查找,终无音信。为此,诉请法院宣告敖继霞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敖继霞,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与申请人沈宾成系母子关系。敖继霞于200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7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敖继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敖继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敖继霞因下落不明已满十年之久,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敖继霞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腾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