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伟,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寒梅,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小伟因与被上诉人梁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魏小伟和梁寒梅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上诉人魏小伟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梁寒梅于2014年3月11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小伟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梁寒梅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伟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寒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由梁寒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99元,减半收取3399.5元,由魏小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献忠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