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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伟与梁寒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伟,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寒梅,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伟,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寒梅,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小伟因与被上诉人梁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魏小伟和梁寒梅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上诉人魏小伟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梁寒梅于2014年3月11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小伟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梁寒梅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36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伟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寒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由梁寒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99元,减半收取3399.5元,由魏小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献忠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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