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京全,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千口乡侯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社巧,该村临时工作委员会。 上诉人侯京全因与被上诉人南乐县千口乡侯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劳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京全以已与被上诉人南乐县千口乡侯庄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京全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京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京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献忠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管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