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139号 原告李遂砖,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红,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显,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仙景,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 原告李遂砖诉被告李仙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遂砖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红、被告李仙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9月4日登记结婚。因双方系再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再加上被告脾气十分暴躁,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婚后十余年长期分居。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有的扶助义务,在原告身体需要他人照顾及经济支持的时候,被告却逼迫原告将手里的养老钱9.2万元借给其哥哥,变相将原告的财产据为己有。目前,原告老无所依,由儿子供给其日常生活支出,为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现在需要养病,承受不了离婚的打击,想有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9月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11月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致使调解和好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19年,且均系再婚,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无根本性矛盾冲突,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生活中要多关心照顾对方,互谅互让,通过沟通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遂砖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遂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尚红丽 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