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杜丽花与王洪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杜丽花,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王洪锋,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杜丽花诉被告王洪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丽花到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杜丽花,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王洪锋,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杜丽花诉被告王洪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丽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5月18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月7日生育长女杜某某,2011年8月8日生育次女杜某某。婚后双方一直在原告家中生活,感情一般。2012年1月,被告在无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后一直联系不上,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杜曼玉、杜曼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洪锋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5月18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月7日生育长女杜某某,2011年8月8日生育次女杜某某。原、被告在结婚后感情尚可。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于2012年1月在无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后一直联系不上,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个女儿,双方要珍惜多年的婚姻和家庭。原、被告应当互相体贴、理解,共同为家庭的和睦做出努力,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原告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丽花本次要求与被告王洪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杜丽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桂英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