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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34号 原告孙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乐乐,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生。 原告孙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34号
原告孙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乐乐,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生。
原告孙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乐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在巴东县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双发经常发生矛盾,并且被告向原告隐瞒一些不良恶习。原告想为被告生个孩子来改变原告的不良恶习,便于2014年5月9日生育女儿谭某某,谁知孩子出生后,被告仍打骂争吵,给孩子造成身心影响,并给家庭增添了很大阴影。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对原告说谎、诈骗钱财等违法恶习,不务正业,经原告对此苦心规劝,仍恶习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谭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照片两张;2、刑满释放证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于2011年4月份经婚恋网站认识,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结婚,于2014年5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某。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谭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前经过两年的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这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如双方能考虑到组成一个家庭的不易,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信还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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