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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彦与杨青坡探望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08号 申请执行人宋春彦,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 住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9号院3号楼49号。 被执行人杨青坡,女,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宋春彦申请执行杨青坡探望权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08号
申请执行人宋春彦,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
住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9号院3号楼49号。
被执行人杨青坡,女,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宋春彦申请执行杨青坡探望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春彦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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