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爱峰、安喜峰、安改峰、安书峰与安相哲、安林峰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79号 申请执行人安爱峰,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喜峰,女,1966年1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改峰,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书峰,女,1972年10月25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79号
申请执行人安爱峰,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喜峰,女,1966年1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改峰,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书峰,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相哲,男,1936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林峰,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爱峰、安喜峰、安改峰、安书峰申请执行安相哲、安林峰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相哲、安林峰按照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窦立超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