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79号 申请执行人安爱峰,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喜峰,女,1966年1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改峰,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书峰,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相哲,男,1936年6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林峰,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爱峰、安喜峰、安改峰、安书峰申请执行安相哲、安林峰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相哲、安林峰按照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窦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