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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娜、耿甜、耿园园、耿占严与王宏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王西娜,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甜,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园园,女,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占严,女,1991年2月20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王西娜,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甜,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园园,女,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占严,女,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宏宾,男,1954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西娜、耿甜、耿园园、耿占严申请执行王宏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宏宾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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