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王西娜,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甜,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园园,女,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占严,女,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宏宾,男,1954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西娜、耿甜、耿园园、耿占严申请执行王宏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宏宾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