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全,男,1972年2月27日生。 被执行人王静,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永全申请执行王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静暂不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全表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