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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喜梅与林大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24号 申请执行人季喜梅,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大云,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24号

申请执行人季喜梅,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林大云,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林大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大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林大云的银行存款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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