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安金玲,女,1964年11月14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保华,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邓洪运,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 负责人王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金玲诉被告邓保华、被告邓洪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金玲于2014年10月16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金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金玲负担。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