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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俊与张大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张书俊,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张大勇,男,1973年2月716日生,汉族。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胡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俊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张书俊,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张大勇,男,1973年2月716日生,汉族。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胡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俊诉被告张大勇、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俊于2014年11月11日以鉴定时间不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书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书俊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书俊负担。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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