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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荷花与王会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荷花,女,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王会敏,女,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荷花,女,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王会敏,女,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广堂、陈伟功,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刘荷花与被告(反诉原告)王会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刘荷花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会敏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荷花自愿申请撤诉与被告(反诉原告)王会敏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荷花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会敏撤回反诉。
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荷花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会敏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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