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297-1号 原告楚云生,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钟毓,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魏德满(又名魏得满),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楚云生与被告魏钟毓、被告魏德满、被告河南亚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云生诉称,2010年上半年,一、二被告以第三被告的名义和资质承揽了郑州市上街区新建小学教学楼。随后,一、二被告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原告就该教学楼的施工建设与第一被告间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有施工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积极施工并保质保量完成了教学楼的施工任务,随后该教学楼通过了质量验收且现已交付学校使用。在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应得建筑费时,三被告不断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三被告拖欠原告的建筑费140000元,至今未讨回分文。综上所述,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17条和《民事诉讼法》1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原告的建筑费等140000元和利息10000元,共计150000元。 经审查,原告楚云生未提交被告魏钟毓、被告魏德满的身份信息,且其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查找不到二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查询到被告,故应视为无明确被告,对原告楚云生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楚云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