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80号 原告许海涛,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国安,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王国民,男,1948年11月5日生,汉族。 原告许海涛诉被告王国安、被告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海涛于2014年11月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海涛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海涛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海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