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08号 原告马牛群,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 原告刘喜爱,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 原告白亚茹,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 原告马怡诺,女,2011年7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亚茹,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 原告马怡豪,男,2013年4月1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亚茹,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大昌、郭春丽(实习),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太伟,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瑞,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56号楼2单元8号,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6806270139。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诉被告孙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