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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与孙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08号 原告马牛群,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 原告刘喜爱,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 原告白亚茹,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 原告马怡诺,女,2011年7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08号
原告马牛群,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
原告刘喜爱,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
原告白亚茹,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
原告马怡诺,女,2011年7月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亚茹,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
原告马怡豪,男,2013年4月1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亚茹,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大昌、郭春丽(实习),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太伟,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瑞,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56号楼2单元8号,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6806270139。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诉被告孙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牛群、刘喜爱、白亚茹、马怡诺、马怡豪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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