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陈二社,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磊,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 被告白卫国,男,汉族。 被告白东平,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二社诉被告邵磊、白卫国、白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二社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二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二社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