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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57号 原告马某甲,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57号
原告马某甲,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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