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14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28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甲,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乙,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 申请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任某甲、任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同夫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冯秀花同意对此案终结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14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马占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