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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与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付某甲,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付某乙,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付某甲,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付某乙,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承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时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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