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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以朱某某保证今后不再动手打我,双方好好过日子,我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愿意给朱某某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时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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