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以朱某某保证今后不再动手打我,双方好好过日子,我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愿意给朱某某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时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