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44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武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学民名下财产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坤玲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禹红岩 审判员 马占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