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合,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亚锋,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新合申请执行张亚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锋已经履行了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锐锋 审判员 马占文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