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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合与张亚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合,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亚锋,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新合申请执行张亚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锋已经履行了本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合,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亚锋,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新合申请执行张亚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锋已经履行了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锐锋
审判员  马占文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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