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77号 申请执行人苌飞,男,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建生,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苌飞申请执行武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建生按照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