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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金龙与许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苗金龙,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桂林,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苗金龙申请执行许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桂林按照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苗金龙,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桂林,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苗金龙申请执行许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桂林按照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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