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27-1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矛盾已协调解决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双方矛盾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沛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