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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叶某,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叶某,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叶某。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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