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叶某,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叶某。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