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上街区148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5年3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2014年11月4日以为了孩子的高考,愿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以为了孩子的高考,愿意撤回起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系撤诉结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沛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