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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革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伟伟,公司职工。 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革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伟伟,公司职工。
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8曰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于2014年3月19日签发的票号为1050005321649668,收款人为安阳一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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