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革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伟伟,公司职工。 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8曰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于2014年3月19日签发的票号为1050005321649668,收款人为安阳一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