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张国增,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正奎,男,1974年10年10日生,汉族。 被告蒋程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晓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增诉被告龙正奎、蒋程军、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红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提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增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