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国增诉与龙正奎、蒋程军、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张国增,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正奎,男,1974年10年10日生,汉族。 被告蒋程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17号
原告张国增,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正奎,男,1974年10年10日生,汉族。
被告蒋程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晓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增诉被告龙正奎、蒋程军、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红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提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增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师某甲与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