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03号 原告孙珊珊,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单鹏飞,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建伟,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3号中华大厦。 原告孙珊珊诉被告范建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范建伟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珊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