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2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王喜生 被执行人王国华 被执行人王李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王喜生、王国华、王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