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与秦金山、秦保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秦保生。 被执行人秦金山。 太平庄信用社诉秦保生、秦金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秦保生。

被执行人秦金山。

太平庄信用社诉秦保生、秦金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秦保生在你行存款1000元。

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刘军喜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志波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