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忠余,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四日;2013年4月2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11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5月16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余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余及其辩护人赵明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间,被告人张忠余以为他人介绍婆家为名,将被害人位某某拐骗至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老颜集乡,并通过老颜集乡曹广义介绍,以19000元的价格将位某某卖给该乡薛桥村的赵某甲为妻,事后张忠余分得人民币3000元。经河南省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位某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忠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忠余辩称:其没有拐卖位某某,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辩护人意见:起诉书指控张忠余构成拐卖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事前没有预谋;2、被告人没有拐卖妇女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取得了电话号码,位某某是自己去民权的,不是张忠余带过去的,位某某和赵某甲见面被告人也没有参加,而且赵某甲是从曹广义家把位某某按照当地习俗娶过去的;3、给曹广义19000元钱是彩礼的性质。 经审理查明:在滑县上官镇丁寨村,被告人张忠余家与被害人位某某家系前后邻居。2006年12月份,位某某因与丈夫生气前往张忠余家串门,闲聊中,张忠余提出给位某某找个好人家,张忠余并随即要回了位某某的身份证。随后,张忠余把位某某介绍给曹广义(另案处理),由曹广义将位某某带至河南省民权县老颜集乡胡楼村曹广义家,之后曹广义将位某某卖给老颜集乡薛桥村的赵某甲为妻,曹广义共得款人民币19000元;事后张忠余拿着位某某的身份证找到曹广义,把位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了曹广义,张忠余从曹广义处分得人民币3000元。经河南省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位某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害人位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另查明:被告人张忠余自2013年4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同年11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共被羁押7个月零13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张忠余的供述与辩解:我认识丁某甲,我和丁某甲的母亲老家都是云南的,在前几年(大概两、三年了)我领着她到外地去过一次。大概两三年前的一个秋天,我和丁某甲、我女儿丁田田和我儿子丁宝阳我们四个一起坐车到了开封一个车站,我的一个同学名叫段加丽的给我说了她家的地点,我们四个一起坐三轮车去了段加丽家,到段加丽家的时候,天已经黑了,只记得是到了一个村,我们在段加丽家住了十几天,后来我爱人丁聚波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回家呢,过了两天我爱人丁聚波和他兄弟丁庆波去开封车站接我,我给丁某甲说你回家吧,丁某甲说我不走,我就给我爱人说你把两个孩子接走吧,我不回家,我去温州呢,然后我老公带着两个孩子回家了,我就去温州了,丁某甲第二天给我打电话说,段加丽的婆婆给丁某甲买了张票,丁某甲就回家了。我和段加丽都是云南的,都是一个村的,还是同学,她一开始嫁给江苏人了,后来又嫁给河北邯郸的了,前两年我们联系的时候她在开封,也就是当时我和丁某甲在她家住了十几天,现在联系不上了。我不知道段加丽家是开封哪的,就知道是一个村。我认识位某某,我们是一个胡同的。我没带位某某出去过。除了丁某甲,我没有带过其他人出去过。我记不清具体时间了,我记得那年下雪时,位某某到我家了,她在我家拿了“老曹”的号码,是位某某给“老曹”联系的,停了一段时间,位某某就到民权生活了,我不清楚当中的详细情况。当时是位某某自己把她的身份证给我的,她的身份证是个老身份证。当时(我记不清具体时间)位某某到我家和我闲聊,那个时候“老曹”给我打了个电话说给我介绍个婆家呢,“老曹”并把他的手机号留给我,我当时把号码抄了下来,并放到了桌上。之后我和位某某继续闲聊,位某某这时提出小鱼儿,你若不去,就让“老曹”给我介绍个家呗,说完位某某拿着“老曹”的手机号走了。当时待了一个月左右,位某某拿着她自己的身份证来到我家,她把她的身份证给了我,位某某给我身份证时对我说“若老曹”给我找到婆家,你把身份证给“老曹”,说完,位某某就离开了。我认为又过了两、三个月,“老曹”给我打电话要位某某的身份证,我和“老曹”商量在开封车站见面,我们当时见面后。“老曹”请了我吃顿饭,饭钱是“老曹”给的。饭后我把位某某的身份证给了“老曹”,“老曹”给了我3000元人民币。“老曹”对我说我不给他身份证他就不给我钱,我拿到了钱之后,我就回家了。我记得当时“老曹”给了我3000元钱,其中有1500元钱是让我给位某某父亲的,另外1500元钱是留给我的.后来我不敢给位某某的父亲钱,怕位某某的父亲知道,再让位某某回家,所以后来说给位某某的父亲的那1500元钱我留下来了。我回到家后,又发现那3000元现金中有200元是假钱。 二、被害人位某某陈述:2006年大概11月份吧,当时我在和丁寨村的丈夫生气咧,我就想着出去。那天我去俺村“小余”家串门咧,就说起来这事儿了,于是“小余”就骗我说“我给你找个好人家吧,比在这里好多了”然后她又骗我说,让我把我的身份证给她,并且对我说:“她拿着我的身份证,可以从一个叫”老曹”的人手里拿到钱。”我也不知道老曹是谁,当时小余只是给我说让我坐车到开封,老曹在开封接我,然后小余拿着我的身份证找老曹拿钱,对了老曹的一只眼不得劲儿。当时小余给我说完之后,并把身份证要走后,我又不想去了,想走咧,小余不给我身份证,还威胁我说:“你啥也没有,看你往哪儿走”我没办法了,只能按小余说的办。于是小余给了我100元钱,让我自己坐车往开封。我到了开封以后,就按小余给我的老曹的手机号给老曹打电话,结果没打通。我就又给小余打电话,当时小余在电话里还骂我,意思是说我笨。后来我又给老曹打电话,打通后老曹把我接到商丘市民权县老颜集乡他家里。然后老曹就叫来我现在的丈夫赵某甲(民权县老颜集乡薛桥村),我们两个互相看了看,都没啥意见,就算成了,但是当时具体赵某甲给老曹多少钱我也不清楚。还是过了一段时间赵某甲给我说“买我花了19000元”,但是我一分钱也没有见。我和赵某甲办了婚礼后没几天,小余拿着我的身份证找老曹要钱咧。小余来了之后,还骗着我说,让我撒谎说是小余的妹妹。而且还骗着我写了个不知什么的条子,小余和老曹还让我按了手印,又过了几天,我听老曹的爱人讲:老曹是在开封给了小余3000元钱,别的也没啥了。后来我怀孕了,小余自己又来了一趟,那意思是想嫁给我现在的丈夫赵某甲的哥哥赵某丙咧,两个人过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小余光想着法儿跟我大哥赵某丙要钱,我大哥不给她钱,小余就走了。过了有大半个月的时间,小余带着她两个小孩儿和魏寨村的丁某甲又来了。来了之后就说是给丁某甲在村子里找婆家咧。丁某甲不愿意,也不知咋的,丁某甲在这边儿住了几天就走了,小余在丁某甲走之前先走了。丁某甲,小余在我家住了几天什么也没干。丁某甲光对我说是小余把她骗过来咧,而且丁某甲当时一个劲咧哭。我非常的想回老家,但是我在这边儿已经有三个小孩儿了,心里放不下。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某证明:我妻子位某某是2006年农历10月份出走了。位某某走失后,我到派出所反映过,怀疑我妻子位某某被拐走了,派出所的人也处理了,因为我反映的事情没有可靠根据,就一直在调查中,后来听说位某某被解救的事了。位某某脑大脑不正常,本身她耳朵有点聋,心眼有点缺。位某某走失后我与哥哥丁某丙多次到周围寻找,探听位某某的下落和消息,别的没有什么了。 2、证人魏某某证明:昨天是我报的警,我怀疑我女儿被骗走了,因为我二女儿位某某于2006年农历10月22日突然离家出走了,一直没有音信和下落。位某某在2006年离家出走前已经结婚了,而且当时她已经怀孕了,她嫁到丁寨村了,她丈夫叫丁某某,这是他们的结婚证(出示结婚证) 后来我光听说是丁寨村一个叫小鱼的女的把她领走了,但由于没有证据也就一直没有报警。那个小鱼大名叫什么不知道,但我知道她丈夫叫丁聚波是丁寨村的。但是现在我听俺村魏江飞的妻子丁某甲说2007年她也被小鱼带出去了,她把小鱼领到河南省民权县哪了,我听丁某甲说小鱼把她领到民权非要给她介绍个婆家,结果在那一家她见到俺女儿位某某,她当时听肖红说,她也是被小鱼骗到那了,我听到这个消息就赶紧报案了。当时位某某刚被拐走时,我和位某某的公公王堂顺(已死亡)烧过香,为了我女儿位某某,我们俩在周边乡镇还装做要饭的。一直也没有线索,当中我听说有可能是张忠余(小鱼)拐走的,我还找过张忠余,但是她一直不承认,还说我胡说,就这样一直拖到现在。 3、证人丁某甲证明:我是在2007年或是2008年秋天的时候我和俺娘家丁寨村的小玉(不知大名)去的民权县。那年秋天,我和爱人吵架咧,就回娘家了。在我娘家那村见到小玉,小玉给我说让我跟着她去打工咧,我由于和爱人吵架了,非常生气,一气之下就跟着小玉走了。我们从孟庄坐上了车。我们坐了大概一下午的车,下车后我才知道到了民权县,然后我们又坐上一辆不知道往哪儿的车,又走了大概一个小时的样子,到了一个村庄,小玉把我领到一户人家,并给我说给我说婆家咧。我是不同意她给我找婆家,而且我家里人也一直打电话,就这在他家里呆了六天,他们把我送到开封,我自己回家了。我在那户人家见到了魏寨村的位某某,当时她已经怀孕了,我听位某某说“她也是被小玉骗过去的”位某某被小玉骗过去后嫁给了那户人家的二儿子,而小玉让我嫁给他们家另外一个人咧,我不同意就这后来就回家了。位某某比我早去了有一年的样子。“小玉”大名是我不知道,我知道她是丁寨村的,她丈夫叫个丁聚波。我回来以后这么多年都没有报警,是因为我想着位某某都怀孕了,而且位某某不让我报警,我回来以后就把那户人家的联系方式给了位某某的父亲了。当时张忠余(小玉)说是让我跟着她去打工咧,等到了地方之后,我才知道她是想给我找婆家咧,我就死活不愿意,我想着随回家咧,张忠余就哄着我说停两天,而且当中张忠余还威胁我说:“你回家不能报警,否则我杀你全家。” 4、证人赵某甲证明:位某某是我现在的妻子。我们是2006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家里举办的结婚仪式。位某某是安阳滑县上官镇丁寨人。我与位某某是胡楼村的老曹,大名曹广义介绍的。我与位某某结婚的时候一共花了两万多元,见面礼是我父亲赵某乙给了曹广义1000元,曹广义要求再拿18000元,就可以结婚,我父亲又交给曹广义18000元,中间请客吃饭花了1000多元钱。我当时知道位某某已经结婚了,但都说她老头骑车被撞死了,老曹是这样给我说的。刚开始的时候说曹广义说他妻子是位某某的妈,后来又是位某某的姨。结过婚后小余去了我家说,位某某是她妹妹,又后来知道位某某是小余的邻居。我不知道小余的大名叫什么,但我知道小余与我哥哥赵道清关系熟,比较不错。我与位某某结婚时,没有看出她什么不同意。我与肖红生活了七八年了,她脑子反映迟钝。 5、证人赵某乙证明:位某某是我三儿子赵某甲的媳妇。他们好像是2007年结的婚,是通过俺这边儿胡楼村的曹广义(外号老曹)说的,当时还给了老曹还见面礼1000元带另外18000元,一共是19000元,实际是买了个媳妇。大概是2007年的上半年,我和三儿子赵某甲来老颜集乡教堂做礼拜咧,正好见到了老曹,老曹就对我说:“给你儿子介绍个媳妇吧”,我就同意了。于是老曹就领着我三儿媳位某某去了教堂,在教堂里我三儿子赵某甲和位某某互相看了看,都没啥意见。又过了有三四天,我领着三儿子赵某甲和拿着老曹先说好的18000元现金去了老曹家。因为在教堂里说好以后,老曹就对我们说,要是你们同意要这个女的(位某某)必须给他18000元钱。(向其出示张忠余的照片)我认识这个小余,我光知道她叫个小余,这个小余往俺家来了两次咧。第一次是我三儿子赵某甲和位某某结过婚的第二年的春天,小余一个人来了俺家,到俺家之后和我大儿子赵某丙过了几天就走了。第二次是那年的秋天,小余领着一个三十来岁(大概年龄)的女的来了我家。(向其出示丁某甲照片)就是这个女的。她们来了之后,小余就说给丁某甲介绍婆家,这个女的不愿意,她们住了五、六天就先后走了。 6、证人赵某丙证明:我认识小余(张忠余),她给我说她是云南的,当时我光知道她叫小余,现住知道她叫张忠余。那是大概是在2007年的时候,有一天我兄弟赵某甲到教堂装电咧。老颜集的曹广义的爱人见我兄弟了,就说给我兄弟介绍个媳妇。然后曹广义两口领着肖红(位某某)看了看俺家,又看了看我兄弟,随后就同意了,然后就办了事儿。办事儿的时候我回来了。我以上说的都是我兄弟赵某甲给我说了,他说是1000元的见面礼,另外又给了曹广义18000元。到了第二年张忠余领着一个叫丽英的来到俺家,当时的时候张忠余还领着她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她来了之后,张忠余说给丽英介绍婆家咧。当时准备给我家外甥介绍咧,我外甥不愿意。丽英在我家住了两三天就走了。走的时候张忠余去送丽英,她把丽英和两个孩子送到开封,她自己又回来了。丽英在我家住的这几天和位某某见面了,而且他们都认识。张忠余领着丽英到我家是在2008年的8月份。其实张忠余都没到我家,她从开封来到了民权县的火车站,我当时买了去温州的火车票,她就非要跟我去,于是我们两就一起去了温州。在温州张忠余待了有十来天,这十来天我们两就住在一起了。我们去的时候,她就跟我说跟我一起过日子咧,她还说她男人死了,其实张忠余在我家的时候我们就住一起了,我是想和她一块过咧。在温州的时候往家打了1000元钱,张忠余嫌我没有给他说了,我们吵了一架,我就把张忠余赶走了,从那时到现在,我和张忠余再也没有来往过。我兄弟媳妇位某某当时是谁领来的,这个我不知道,我光知道位某某和张忠余的婆家都是一个村的。 7、证人饶某某证明:我和曹广义是夫妻关系,我是2007年嫁到这的。曹广义平时主要是在家种地,有时帮助人家介绍婚姻,曹广义信主。我原来不认识小余(张忠余),我嫁到曹广义之后,就是2007年大概是7、8月份的时候,小余领着一个叫肖红的(滑县上官镇人)来俺家才认识的。那年小余领着肖红来到俺家,小余给我家曹广义说肖红耳朵背听不清,而且没有结过婚,让曹广义给肖红介绍婆家了,就这他们两个在我家住了好几天,先介绍了几个,肖红都不愿意,后来有个何楼村的赵某甲,赵某甲和家人来到俺家里,赵某甲就和肖红谈,两人就愿意了,随后就从我家把肖红娶走了,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在赵某甲和位某某的婚姻中,赵某甲给了曹广义18000元钱。这18000元,曹广义给了小余5000元的彩礼钱,剩下的13000元用在了给肖红买嫁妆吃喝办事儿了,都花完了。在这事当中曹广义到底得了多少钱不知道,但是当中我知道,曹广义平时给别人介绍婚姻,介绍成一对就是收取1000元的介绍费。曹广义开的婚姻介绍所没有政府部门的文件,就是曹广义自己开的婚姻介绍所,平时给别人介绍婚姻。 8、证人丁某丙证明:位某某是我亲弟弟的丁某某的妻子,是我兄弟媳妇。位某某到今年农历十月份就出走七年时间了,据探听消息是七年前被拐走了。位某某的耳朵有点聋,自然条件还可以,脑子不够数,正常人有十个心眼吧,位某某最多有八个心眼。位某某是我亲弟媳妇,位某某出走后就一直我和弟弟丁某某找,今年农历三月初六魏寨村会时,听公安机关说去解救她了。在六七年前,位某某夜里去她敲娘家门时没有敲开,被两个人拉上面包车上拉走了。这些事是我们在找位某某时,位某某父亲给我们说的情况。后来位某某的父亲给我说,你去找村里的张忠余要钱吧,张忠余把位某某卖了,卖了一万九千元钱,别的没什么了。 四、证人王某某、丁某丁、丁某戊、郭某某(均系滑县上官镇丁寨村人)和证人张某某、何某某(均系民权县老颜集乡薛桥村委人)均证明了位某某耳朵背、跟正常人不一样、说话前言不搭后语等情况。 五、同案人曹广义证明:我就在前六七年给薛桥村一个叫赵辉(赵某甲)的人介绍了一个媳妇。我给赵辉介绍的那个女子光知道她叫肖红,不知道大名叫啥,也不知道她是哪里的人。我是通过一个我不知道叫啥名字的女子认识位某某的,我把肖红介绍给赵辉,从中得到啥好处也没得到。肖红是是被一个云南的女的领去了。当时云南的那个女的给我说这个女的家里没有人,而且耳朵也聋,在家里没法过了,就领到我家了。然后是云南的那个女的领着肖红去了俺集上的教堂里,是那个女的给她介绍的赵辉。后来她们两个在我家住着,赵辉去了我家,但是我在这当中别的没有参与什么。在肖红嫁给赵辉一事中,因为他们都是在我家说的事儿,所以赵辉家的人给了我18000元,我先给了小余10000元,后来肖红嫁给赵辉后,我又给了小余3000元,当时说的是10000元的彩礼钱,3000元钱是小余的跑腿钱(辛苦费)。然后剩下的5000元,我先退给赵辉父亲600元,后来剩下的4400元我退给肖红和赵辉他们两口了,这事儿我一分钱也没有拿。 六、物证 滑县公安局民警解救位某某照片。 七、书证 1、被告人张忠余户籍证明; 2、被害人位某某户籍证明; 3、位某某在被拐卖前与丁某某结婚证复印件; 4、滑县公安局解救被害人位某某证明; 5、滑县公安局关于该案中的“小鱼”、“小玉”和张忠余系同一人的情况说明。 八、鉴定意见 河南省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位某某有无精神病司法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意见书记载:位某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九、辨认笔录 1、张忠余对曹广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2、位某某对曹广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位某某对张忠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十、视听资料 滑县公安局解救位某某过程及询问过程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余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忠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忠余不构成拐卖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忠余与被害人位某某系前后邻居,对位某某已结过婚、耳朵背、脑子不正常等情况应该明知。在此前提下张忠余利用位某某同其丈夫生气之机提出为位某某找个好人家,并要回位某某的身份证,之后将位某某介绍给曹广义并由曹广义以19000元的价格将位某某卖给民权县老颜集乡薛桥村的赵某甲为妻,后张忠余找到曹广义,把位某某的身份证交给曹广义后分得人民币3000元。对这一案件事实,虽被告人张忠余当庭不予供认,但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陈述、同案人证言、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予以佐证。故对被告人张忠余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忠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