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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健昇吸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健昇吸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萌,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健昇吸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萌,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与牌袁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徐金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原信阳市平桥工业园),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金锋,系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惠州健昇吸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原信阳市平桥工业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先履行30万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健昇吸塑制造有限公司326527.71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惠州健昇吸塑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86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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