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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余建立因与被申请人余晴、余青峰及原审原告余艳、余建民继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建立,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晴,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建立,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晴,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青峰,男,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凤云,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余青峰之母。
原审原告余艳,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审原告余建民,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余建立因与被申请人余晴、余青峰及原审原告余艳、余建民继承纠纷一案,不服(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建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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