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建立,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晴,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青峰,男,199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凤云,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余青峰之母。 原审原告余艳,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审原告余建民,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余建立因与被申请人余晴、余青峰及原审原告余艳、余建民继承纠纷一案,不服(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建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