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齐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齐某某,女。 被告:李某甲,男。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石磙、人民陪审员沈绪生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齐某某,女。
被告:李某甲,男。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石磙、人民陪审员沈绪生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8年农历5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7日生女孩李某乙。2010年9月份,原被告二人一同前往广东打工,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照看,2012年秋天,原被告一同赶回,接着被告离家外出打工,2013年夏天回来。2013年中秋节期间,原被告二人为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现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乙随原告生活。
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8年农历5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7日生女孩李某乙,2010年9月份,原被告二人一同前往广东打工,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照看,2012年秋天原被告一同赶回,接着被告离家外出打工,2013年夏天回来。2013年中秋节期间,原被告二人为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外出,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本院对被告父亲李增华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离家外出后长时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致使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甲离家外出,至今去向不详,婚生女孩李某乙自2010年9月份开始一直由被告父母照料生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父亲李增华明清要求孙女李某乙仍随其夫妇生活,并自愿承担照料义务,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但强调只是暂时由被告父母照看,对此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孩子最终随谁生活及小孩抚育费问题,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因被告李某甲离家外出,去向不详,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洪豪
人民陪审员  赵石磙
人民陪审员  沈绪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