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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初字第192号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 被告:银某某,男,汉族。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初字第192号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

被告:银某某,男,汉族。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银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了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银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9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不稳,常因家务琐事与我生气吵架,我们双方也没有什么感情,我为了家庭一忍再忍,后来我们一起到深圳打工,可是被告挣点钱就出去赌博,多年来被告把家中财产赌光,并且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我自己挣钱养家和供应孩子的各项开支。综上,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被告银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不属实,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挺好的,我很爱我的妻子段某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某和被告银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银某某1,2001年5月23日出生;长女银某某2,2009年9月25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妻感情尚可,只是后来因家务琐事及彼此间缺乏沟通而产生一些误会并开始生气争吵。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银某某认识两年左右结婚,可视为原、被彼此经过了解才走到一起,而且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内容可以得知,原、被告之间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由于婚后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并由此导致误会的产生,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赌博,已经把家中财产全部赌完,但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作证,故本院对原告此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给孩子们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并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如初的机会,对原告段某某要求与被告银某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银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颍华

审 判 员  王青民

人民陪审员  王向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仝海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