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0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现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于2013年3月13日按(2013)殷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某乙、王某名下位于安阳市郊区东郊乡高老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王某甲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 审判员:刘家梁 审判员:苏富军 二0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