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88-2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清偿1.6万元及利息52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