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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88-2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88-2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清偿1.6万元及利息52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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