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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雪、任飞飞与安阳市专洹丰出租汽车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耿国伟、刘运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董晓雪,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任飞飞,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专洹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董晓雪,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任飞飞,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专洹丰出租汽车中心。

法定代表人司宝民,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国伟,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国伟,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运平,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振国,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董晓雪、任飞飞诉被告安阳市专洹丰出租汽车中心(以下简称专洹丰出租车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耿国伟、刘运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晓雪、任飞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伟国,被告专洹丰出租车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耿国伟,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艳平,被告耿国伟、刘运平,被告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晓雪、任飞飞诉称,2013年10月11日18时30分许,二原告夫妻乘坐由被告耿国伟雇佣司机朱某某驾驶豫ETBXXX号出租车,沿安阳市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道某路交叉口向北转弯时,与刘运平驾驶的豫JC6XXX号轿车沿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董晓雪、任飞飞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耿国伟雇佣司机驾驶豫ETBXXX号出租车挂靠专洹丰出租车中心经营。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制作安公交认字[2013]事故第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运平付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晓雪、任飞飞无责任。豫ETBXXX号出租车于2013年4月10日投保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且不计免赔,豫JC6XXX号轿车于2013年1月5日投保被告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董晓雪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8元、误工费4 500元、交通费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共计11 578元;原告任飞飞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44.5元、误工费2 133元、交通费30元,共计3 00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专洹丰出租车中心、耿国伟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肇事车辆豫ETBXXX号出租车在专洹丰出租车中心挂靠,实际车主为耿国伟,该车在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本次事故对方车辆车主系刘运平,其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该公司赔偿,如原告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应由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辩称,豫ETBXXX号出租车在被告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条款约定,应当先由豫JC6XXX号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被告公司同意进行责任划分赔偿,被告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豫JC6XXX号轿车在被告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同意在交强险合理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据责任划分赔偿。另原告的请求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刘运平辩称,被告驾驶的豫JC6XXX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投有保险,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耿国伟系豫ETBXXX号出租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专洹丰出租车中心,耿国伟就该车以专洹丰出租车中心名义向人保财险安阳公司投保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10日0时至2014年4月11日24时,赔偿限额为每人3万元等;赵玉堂就豫JC6XXX号轿车向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限为2012年12月23日0时至2013年12月24日24时;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医疗费用为1万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死亡伤残为11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财产损失为2 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等。2013年10月11日18时30分许,董晓雪、任飞飞夫妻乘坐由耿国伟雇佣司机朱某某驾驶的豫ETBXXX号出租车,沿安阳市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道某路交叉口向北转弯时,与刘运平驾驶豫JC6XXX号轿车沿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董晓雪、任飞飞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董晓雪到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面部开放性外伤,其先后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9日、10月23日五次在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2 008元;任飞飞到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软组织伤,其先后于2013年10月13日、10月23日先后两次去该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844.5元。2013年10月21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3]事故二第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径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道路中心点左侧,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运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径路口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晓雪、任飞飞无责任。董晓雪、任飞飞与耿国伟、专洹丰出租车中心、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刘运平、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高文琴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本院,董晓雪要求赔偿医疗费2 008元、误工费4 500元、交通费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共计11 578元;任飞飞要求赔偿医疗费844.5元、误工费2 133元、交通费30元,共计3 00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6月19日,董晓雪、任飞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文琴的起诉,同日本院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董晓雪、任飞飞撤回对高文琴的起诉。

另查明,董晓雪、任飞飞均在安阳市文峰区某涂料厂工作,事发时董晓雪月均工资2 700元,任飞飞月均工资3 2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董晓雪、任飞飞提供的证据:1、安公交认字[2013]事故二第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豫ETBXXX号出租车行车证复印件1份;3、朱某某驾驶证复印件1份;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单复印件1份;5、豫JC6XXX号轿车行车证复印件1份;6、刘运平驾驶证复印件1份;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复印件2份;8、结婚证1份;9、安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2份、病历手册1份、医疗费票据11份;10、工资证明1份、员工工资表3份、出租汽车发票7张、照片2张;10、安阳市文峰区某涂料厂工资证明2份、员工工资表6份;11、交通费票据13份;12、照片2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董晓雪、任飞飞夫妻乘坐由耿国伟雇佣司机朱某某驾驶的豫ETBXXX号出租车,沿安阳市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道某路交叉口向北转弯时,与刘运平驾驶豫JC6XXX号轿车沿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董晓雪、任飞飞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3]事故二第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径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道路中心点左侧,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运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径路口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晓雪、任飞飞无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事发时,刘运平驾驶的豫JC6XXX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董晓雪、任飞飞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董晓雪主张医疗费2 008元,鉴于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董晓雪主张误工费4 500元,鉴于其因本次事故导致面部开放性外伤,又先后于2013年10月11日至23日到医院治疗,结合董晓雪在安阳市文峰区某涂料厂工作,事发时月均工资2 700元的事实,故其误工费应2 700元/月÷30天/月×40天=3 600元计算。关于董晓雪主张交通费7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董晓雪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鉴于其未提供构成伤残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任飞飞主张医疗费844.5元,鉴于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任飞飞主张误工费2 133元,鉴于其因本次事故导致左膝关节软组织伤,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主张误工按10天计算合理合法,结合任飞飞在安阳市文峰区东方涂料厂工作,事发时月均工资3 200元的事实,故其误工费应3 200元/月÷30天/月×10天=1 066.67元计算。关于任飞飞主张交通费3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应赔偿董晓雪医疗费2 008元+误工费3 600元+交通费70元=5 678元,应赔偿任飞飞医疗费844.5元+误工费应1 066.67元+交通费30元=1 941.17元;对于董晓雪、任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专洹丰出租车中心、耿国伟辩称应由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赔偿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辩称应当先由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划分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辩称其在交强险合理范围内进行赔付,原告的请求过高,不承担诉讼费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刘运平辩称应由太平洋财险安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董晓雪人民币5 67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任飞飞人民币1 941.17元;

三、驳回原告董晓雪、任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元,由原告董晓雪、任飞飞共同负担人民币79元,被告耿国伟负担人民币60元,被告刘运平负担人民币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贾长桥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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