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60号 原告徐亚荣(又名徐国荣),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宇,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荣诉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钢材买卖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为“温州建设集团公司安阳锦达世纪明珠项目部”,被告否认其公司承建该工程,且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温州建设集团公司”在2010年11月15日已变更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也同时予以变更,而原告提供的2013年11月8日钢材买卖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故该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亚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贾长桥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