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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屹与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490号 申请人申浩屹。 被执行人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 申浩屹诉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林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490号

申请人申浩屹。

被执行人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

申浩屹诉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在你办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魏玉莲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鹏程



责任编辑:海舟